无锡代理记账--“营改增”对征税范围得的影响
随着无锡“营改增”政策的推进,社会各界,尤其是试点地区、试点行业的企业特别重视相关政策和规定,对自身业务、财务,税务等各方面的影响。下面就“营改增”政策和现行增值税政策在征税范围方面的差异,泰富原会计无锡代理记账表达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征税范围确认原则有较大差异
在税收主权原则和国际税收原则的共同指导下,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有两个原则。一是属人原则,即只要经营主体属于一国公民或居民,就属于该国征税范围。简单地说,属人原则要求不仅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要征税,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也要征税。二是属地原则,即无论经营者是否属于本国公民或居民,只要其经营行为发生在该国境内,就属于该国征税范围。 《暂行条例》和《试点实施办法》均在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相关业务的,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对“境内”的界定,二者遵循的原则不同。《实施细则》所称的“境内”,“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或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它遵循的是属地原则。《试点实施办法))所称的“境内”,“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均应缴纳增值税,遵循的是属人原则。二是不管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我国境内的还是境外的企业或个人,只要其服务的接受方在我国境内(即从我国境内取得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遵循的是属地原则。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内容不同
《暂行条例》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试点实施办法》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三、对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业务活动是否属于征税范围规定不同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事项主要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从事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均可能参与上述公益性事项,且这类活动大多是无偿提供的。《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若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从事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即使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货物,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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