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无锡工商注册设立公司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凭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无锡公司注册其流程包括:企业核名、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刻章,注册公司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等。无锡代理记账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管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信息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实际支付公司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为股东、保荐人缴纳的出资额或者所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时间、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
股东利益或者企业发起人不得以发展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通过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发起人可以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的,应当明确股权所有权,完成权力,可以依法转让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已被设立质权;
持有股份的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不经批准;
法律、行政管理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国家规定企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换为公司股份。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企业应当更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定确认的;
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公司应当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批准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企业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根据已经可以作出分割。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股东、保荐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登记。